经济法基础——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常考的知识点: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3)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4)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or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5)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①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6)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or盖章。
(8)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二)回避制度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亲关系。
3.会计工作交接
( 1)需要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 2)监交人员(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
1、票据的伪造:无权限人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票据的变造: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剪接、挖补、覆盖、涂改)。
2、不得更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预留签章
①存款人为单位: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的人签名或盖章;
②存款人为个人:该个人的签名or盖章。
4、填写要求: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1)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1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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