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常见的财税处理
增值税销售额:一般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务中,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可能并没有那么明显,以下是三个关于增值税税务稽查的案例。
一、取得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1、案例简述
某电商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释放了行业潜能和活力,短短几年时间,公司业务发展壮大,税务稽查人员从“金三”系统查询到该企业税控入库情况得知,该企业2017、2018年度每年代扣代缴入库个人所得税款约3000万元,当然,因为企业代扣代缴的个税税款多,也会得到更多的代扣书续费返还。税务稽查人员把重点放在:对于企业取得的代扣手续费返还是否有正确进行增值税申报处理!于是调取了该企业的电子账,发现该企业收到60万元的代扣手续费返还款项,但是该企业对于此手续费返还款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涉税问题
对于企业收到的“三代”返还手续费,属于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款项,所以应当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同时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否则会有涉税风险。
3、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等多地税局执法情况:被查单位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实际上是单位提供代扣代缴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费,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未做视同销售处理
1、案例简述
A公司生产销售数控机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抽查该公司2018、2019年纳税申报情况,调取了该公司的电子账以及记账凭证、相关报表等资料。对比两个年度销售费用明细账发现每年1月份销售费用明显要大于其他月份,引起税务人员注意,经查原始凭证发现,A公司全国各地都有商,每年都会根据商的销量,购进一些机床配件奖励给他们,而销售费用中的这些支出,就是给商们的奖励......A公司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取得的进项税额均应于抵扣。经计算,该公司此类业务至少少缴纳增值税十万元,因此也收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2、涉税风险
A公司购进配件赠送商,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资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三、中介费冲减收入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案例简述
B公司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主要从事不动产销售以及租赁的中介业务。税务稽查人员查看该单位2016、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时,发现给科目有部分冲减收入的会计处理,摘要均为:购房福利,借方科目为主营业务收入(负数冲减),其中一个凭证借款金额1000元,后附了一张审批单,相关文字说明显示,该单位有员工福利制度,如果员工本人或者直系亲属通过B公司购房或者租赁,缴纳中介费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退还给部分中介费。税务人员查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发现,该公司每个月的增值税均按月末主营业务收入数据申报的,此金额为购房福利冲减后的余额。也即是说,按照当月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额扣减了购房返还的福利(退还中介费)金额,计算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涉税风险
购房福利冲减收入,少计收入,少申报销售额,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少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该购房福利,当事员工已经取得现金返还,所以这部分钱,应当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政策依据
正常情况下,发生销售折让、销售折扣、销售退回以及会计差错更正,会做冲减收入的会计处理。但是上述案例中,B公司用支付给员工的购房福利直接冲减收入并不属于这几张情形,显然是不正确的账务处理。B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按独立原则收取相应价款,符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就收取的全部价款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支付给员工的购房福利,是另一项业务,是一种成本或费用,这项业务的发生,不影响会计收入的确认(包括时间点的确认、金额的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包括时间点的确认、金额的确认)、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销售额的确认)。那么,员工个人取得的这项“购房福利”,应如何判定支出的性质呢?检查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该购房福利是按每一单中介费的比例计算支付的,而这个比例的确定还与员工的服务年限有关。所以,总的来看,虽然被查单位把“购房福利”称作“福利”,其实并不属于福利,而属于销售提成,应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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