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初级会计关于经济法基础——法律基础,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相关知识学习。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法是由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 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2.法律的概念: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机关(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即由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 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2.法的特征 ①意志性:由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②强制性:凭借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循效力 ③规范性: a.概括性:能为人民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2020 初级会计职称 精讲班—经济法基础 b.利益导向性: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 利益,从而影响人民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护社会秩序。 ④普遍适用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a.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b.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对社有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 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有两个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①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②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机关、企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v> 业等③:在国际法上,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 ①权利能力:法律赋予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某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 资格,他是任何个人或组织参加法律关系的前提。 公民的权利能力依不同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至法人终止时消灭。
完全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18周岁) ②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公民<18周岁)。
限制行为能力人①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周岁≤公民<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18周岁)
无行为能力人①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 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8周岁≤公民<18周岁) ③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18周岁)
2.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或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主体v> 称为义务主体或义务人;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两者相辅相成。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法律。 (4)权利可以选择放弃,但义务不能放弃。
3.法律关系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1)物,能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各种物质资源。如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可以有固定形态,也可以没有固定形态(天然气、电力等)。 (2)人身、人格,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 要素。以人身人格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法律有严格的限制。 (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也称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作品,发明、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精神产品是一种精神形态的客体,是一种思想或者技术方案,不是物, 但通常有物质载体,如书籍、图册、录像、录音等。 (4)行为(行为结果) 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 识的活动。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提示】 ①人的整体只能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的部分可以作为客体的“物”,如 头发、血液、骨髓等器官从身体中分离出去,成为与身体相分的外部之物时,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视为 法律上的“物”。 ②人身或人格是客体,自然人是主体。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 1.含义: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 情况或者现象。
2.种类: (1)事件(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非人的行为引起的。 (2)相对事件(社会现象):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属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 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二)法律行为 1.含义: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与多方行为(如合同行为)。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自主行为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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