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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审电商诉售家案

70 2018-04-23 10:14:30

学习笔记

因在某电商平台销售冒品牌服装,高某某被判缓刑两年多后,又被该电商平台以违背合同约定为由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

今天,杭州互联网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高某某的售行为侵害了电商平台上的消费者及其他商家的权益,损害了电商平台的商誉,给该电商平台造成了经济损失,当庭判决高某某赔偿损失4万元,并支付合理支出1万元。

杭州互联网自去年8月成立以来就以审判为目标,利用互联网线上举证质证系统以及同案数据分析系统,将庭审加速。此次审理的案件,是该院次受理的电商平台起诉售家案,开庭审理后,当庭即作出宣判。

今天,法官在线“隔空”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现场没有原告席、被告席,也没有书记员,法官面前仅有一块联网的大屏幕,上面实时显示着主审法官和原、被告律师的画面。

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提交的相关证据、质证情况等,都可以在大屏幕上清晰地看到。

据杭州富阳区人民于2016年1月作出的判决显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高某某以其朋友的身份信息注册一家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冒注册商标ROEM和MOamp;CO的服装赚取差价,累计销售额达10万余元。

2016年1月,以高某某犯销售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上述电商平台将高某某诉至杭州互联网。

庭上,原告某电商平台的律师称,由该平台与被告签署的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果用户的行为使该平台遭受损失,用户应赔偿。某电商平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6827元,并赔偿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被告律师辩称,高某某只是利用朋友的网店售,该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高某某并非售店铺与原告之间网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需要按照某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合同上的违约责任。某电商平台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无法举证,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请求依据不足。

经审理认为,平台消费者到了冒商品,不仅直接造成该消费者经济损失,还会降低消费者购物体验,转向其他平台或者线下购买。平台上品牌所有者及经营商铺的利润被售者不当获取,排挤了诚信商家,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上经营环境,导致诚信商家流失。

“被告售增加平台正常招商及商家维护的成本,直接损害平台长期大量投入形成的良好形象,降低平台的社会评价,对平台的商业声誉显然具有负面影响。”认为,被告售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

经综合考虑售数量与规模、平台的知名度等因素,最终认定高某某酌情赔偿某电商平台损失4万元,并支付某电商平台合理支出(律师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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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淘慧电商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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