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的形式
证券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上市,是指证券在证券所集中挂牌。凡经批准在证券所内登记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其证券能在证券所上市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另一种形式是上柜,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市场。
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必须按一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自由。已上市股票如条件变坏,达不到标准,证券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资格。
证券的特点
1、证券是特殊的证券转让
证券制度分析书籍是指证券持有人依转让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证券。在广义上,证券转让还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设定证券质押行为等。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括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主要指证券,即依照转让证券权利意思而发生的转让行为。
2、证券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确保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使得证券投资者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所规定的规则自由转让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响。
3、证券转让须借助证券场所完成
证券场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的证券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的无形场所。前者如国际上的纽约证券所、伦敦证券所和法兰克福证券所,我国上海证券所以及深圳证券所也属于集中场所。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场所,我国场外场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两个系统。
4、证券须遵守相应规则
为确保证券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转让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关系的调整。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关系。证券所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证券的方式
早期证券主要采取现货方式,但随着商品经济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形式呈现出由低级向、由简单向复杂、由单一向复合的发展趋势。各国证券方式的分类标准出现多元化趋势,既可按单一标准分类,也可兼采多种标准分类,并形成了现货、信用、期货和期权等并存的形式。
1、证券现货
现货是证券双方在成交后即时清算交割证券和价款的方式。现货双方,分别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持券待售者意欲将所持证券转变为现金,持币待购者则希望将所持货币转变为证券。现货初是在成交后即时交割证券和钱款,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在现代现货中,证券成交与交割间通常都有一定时间间隔,时间间隔长短依证券所规定的交割日期确定。证券成交与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在国际上,现货的成交与交割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20日。如依现行的T+1交割规则,证券经纪机构与投资者之间应在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完毕交割事宜,如果该下一营业日正逢法定休日,则交割日期顺延至该法定休日开始后的个营业日。
证券所为了确保证券所和证券公司有合理时间处理财务事宜(包括准备证券交付和款项往来),都会对证券成交和交割的时间间隔作出规定。但为防止该时间间隔过长而影响交割安全性,交割日期主要有当日交割、次日交割和例行交割。当日交割,也称“T+0”交割,为成交当日进行交割;次日交割则称“T+1”交割,为成交完成后下一个营业日交割;例行交割,则依照所规定确定,往往是成交后5个营业日内进行交割。
在现货中,证券出人必须持有证券,证券购买人必须持有相应的货币,成交日期与交割日期相对比较接近,交割风险较低。从稳定秩序角度,现货应成为主要形式。现货作为历古老的证券方式,适应信用制度相对落后和规则相对简单的社会环境,有助于减少风险,是一种较安全的证券形式,也是目前场内和场外中广泛采用的证券形式。
2、证券期货
在广义上,期货包括远期,与现货相对应。其特点是:
1)期货对象不是证券本身,而是期货合约,即未来购买或出证券并交割的合约。期货合约属于证券所制订的标准合约。根据期货合约,一方当事人应于交割期限内,向持有期货合约的另一方交付期货合约数量的金融资产。
2)期货合约期限通常比较长,有些金融资产的期货合约期限可能长达数月,甚至一年。在合约期限来临前,期货合约持有人可依公开市场价格向他人出售合约,并借此转让期货合约项下权利。所以,在合约期限来临前,合约持有人可因转让期货合约而发生若干变化。
3)在证券所制订标准期货合约时,参考了该等证券资产当时的市场价格,但在期货合约期限内,证券资产的实物价格会发生变动,但在交割证券资产时,其期货价格可能已接近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
由于期货具有预先成交、定期交割和价格独立的特点,双方在达成证券期货合同时并无意等到日期到来时实际交割证券资产,而是企盼在进期货合约后的适当时机再行出,以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从而出现“多头”和“空头”。多头与空头是站在对期货价格走势不同判断的基础上分别作出的称谓,但均属于低高并借此谋利的行为。
在期货合约期限届满前,有一交割期限。在该期限内,期货合约持有人有权要求对方向其进行实物交割。证券所为保持信誉和交割安全性,会对此提供担保,并同时要求交割方存入需交割的证券或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