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具有开锁技术者,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开锁技术只能在为客户服务时使用。
三、实施开锁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开、修锁具必须二人以上,不准单独;
2.提供开、修锁服务人员必须着统一服装,携带锁匠修理工分会统一制发的证书;
3.实施作业前必须查验客户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
4.实施作业前查验客户证明(房产证、房屋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行车执照等有效证件);
5.客户因故不能提供3、4款证件时,必须提供其住所居委会或派出所证明;
6.查明3、4款证件后,将有效证件及开锁理由在“维修服务登记单”登记清楚,并让客户签字或盖章;
7.说明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得到客户同意后方可实施作业;
8.开、修锁服务人员实施具体操作时,必须请客户及无关人员回避操作现场;
9.开锁技术人员必须迅速认真地完成各项服务项目,并清理好现场;
四、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开锁技术:
1、要求开锁人身份不明时;
2、规定证明不具备时;
3、财产有争议时;
4、无法确认房主时;
5、车辆手续不全时;
6、用武力或其它方式要胁时。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用任何方式和方法招收学员和举办培训班传授开锁技术。
六、开锁人员和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任自负,锁具修理工分会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400-007-9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