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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温馨提示

  2023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将于5月21日举行,为确保考试平稳安全顺利,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天津考区考点设在天津工业大学第二公共教学楼,考生应及时关注考点公告,提前了解考试地点、考场位置、考生须知等相关注意事项。

  二、5月15日至21日,考生可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s://tdxl.neea.edu.cn/)自行下载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并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准考证须图文清晰,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按违规处理。

  三、考生须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特别提醒,上、下午考试科目不同,准考证亦不同,考生须携带相应科目的准考证参加考试,请考生仔细查看考试楼外张贴的考场分布表,注意上、下午考试科目的教室变化。

  四、考生须通过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后入场参加考试。外国语水平考试的验证入场将于5月21日08:00开始,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验证入场将于5月21日13:30开始,请考生提前熟悉交通路线,至少于考前一小时到达考点,做好入场准备。

  五、考试时间安排为,上午9:00-11:30,外国语和医古文;下午14:30-17:30,学科综合。考生须提前15分钟入场完毕,随即开始宣读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离场。因特殊原因离开考场的考生,须在考点的场所休息、治疗或等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六、外国语考试只许携带或蓝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尺;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还可携带无编程、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严禁携带其他物品,如: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记忆、存储、查询、翻译或编程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手表、电子手环、无线耳机、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考场内统一配有时钟,考生不得携带手表进入考场;考生手机须交由考点统一管理,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者将按考试违规处理。

  七、考生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请在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考号、座位号等,不得提前作答或动笔写任何字迹。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八、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九、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须立即停止答题,坐在原位,等待监考员收取考试材料。监考员收齐全部考试材料并宣布离场时,考生方可退场。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所有考试材料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十、考生要强化自我健康的意识和责任,考前做好自身健康监测,如有异常情况可及时向考点报告,并服从考点安排。入场后及考试时,可根据个人健康状况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十一、请考生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以免贻误终身。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入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高人民、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考试作 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考生须密切关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中国教育考试网、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官网(www.zhaokao.net)和公众号、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院官网(https://yjsb.tiangong.edu.cn/main.htm),及时了解相关重要消息。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节选)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 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 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 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 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 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 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 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 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 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 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七、在校学生、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 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 弊的;

  (三)为作 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 弊行为的。

  考试作 弊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 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 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 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 弊器材等方式为作 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

  ☆组织考试作 弊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 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 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罪

  为实施考试作 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的,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 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天津教育考试院 http://www.zhaokao.net/ykxk/system/2023/05/16/0300061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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