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证券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一、 本通知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 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标的资产的业务。禁止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本通知规定的银证合 作定向业务。
二、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 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
(二) 开展资金池业务;
(三) 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禁止投资的行业;
(四) 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二) 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 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四) 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审查标准、流程,对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合作方式、结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查。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审查标准、流程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
五、证券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或经其合法的分支机构、相关部门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并承诺资产来源和用途合法,不得将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混同操作。
(二)明确约定投资指令、委托资产追加及提取指令的格式、发送及接收的方式和执行流程,确保投资指令的金额、用途等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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