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保守秘密观念
具体来说有两个方面:
一是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注册会计师由于执业需要,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委托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正在进行中的收购意向、拟派发的股利政策等,这些秘密信息一旦泄露,将会给委托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因此,注册会计师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在没有得到委托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不得在第三者面前尤其是客户的同行面前谈论客户的财务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更不得利用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第三者牟取经济利益。
二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工作底稿也有保密的义务。这也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所要求的。要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行 业协会有关工作底稿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底稿查阅、复制登记制度。除非是行业协会、、检察院、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依法查阅工作底稿,以及在联 合审计、或审计合并报表时,或后任会计师查阅前任会计师工作底稿时,应予配合。除此以外。不得将工作底稿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更不得借出、拆封和抽 换。严禁个人保存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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