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海筑林教育学院
置顶
该校与厚学网暂未合作,平台不保证课程的真实有效性,如有侵权等争议,请及时与厚学网联系处理
招生热线:400-800-2178

学校地址: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52号上海纺织职工大学E座5楼

挂证证的末日

110 2018-06-01 09:29:35

学习笔记

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尚没有完全电子化,证书真很难辨别,证书可谓屡禁不止,证书的电子化将是大势所趋!

近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将开展二级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证书(A/B/C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电子化试点工作,将在7省市(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启。

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接下来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推行积累经验。具体如下: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文件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的复函

建办人函〔2018〕2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相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经研究,同意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化试点证书名称详见附件。

请各试点地区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试点证书采用统一的电子化证书格式。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推行证书电子化工作积累经验。试点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试点电子化证书名称

1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3

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4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5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5.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6.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7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文中图片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来源:上海筑林教育学院
热门课程 全部课程

热门动态

申请免费试听

只要一个电话

我们为您免费回电

立即申请
刷新
图形验证
关闭
>>
拖动左边滑块完成上方拼图
机器人

课程咨询:400-800-2178

商务合作:025-66052372

在线预约

厚学网公众号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