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辟获取中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民间中医从业人员绝大多数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现,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及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2、 简政放权中医诊所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
考虑到获得合法职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而且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督,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
制定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注重对其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
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以限制诊疗范围的措施来降低医疗安全风险;
对加强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