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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取消加工贸易商务部门审批的实际意义

183 2016-08-31 10:30:17

学习笔记

视角

   2016年8月25日下午,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由商务部网站对外公告,一时对于整个涉外加工贸易企业带来轩然大波,一页之间几乎刷屏了关务人的朋友圈。

   2016年8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公告第46号,就“海关信息系统调整过渡期,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进行明确,落实了该政策。

    随后,行业解读开始,拍手称快、认为力度不大、怀疑疑惑观点皆有。本期将对此做一个正面客观的分析和期望。

(一)解析:几个取消及实质意义

【知识要点】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

【解析】此意味着企业申办加工贸易手册时,不需要再至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既然不需审批,那么:

1)申请手册时,不需要申请“加工贸易系统”,也即省去了企业申办电子商务部门的CA证书、不需要安装系统/录入手册的料件、成品和单耗信息等。此对于手册申办时间将有较大的节约,对于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更是明显。

2)手册变更时,也将不需要至“加工贸易系统”申请和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此点:对于手册变更频繁的企业,将较大的节约了时间,存在重大的利好。

3)保税料件内销时,不需要在“加工贸易系统”申请及获得《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此点,对于内销的流程简化、时间节约、减少时间倒挂风险等有较大利好。

 

【实质意义总结】

1)简化了手册申请、变更,及内销的申请程序和时间,便利了企业作业;

2)节约了手册申办的CA费用和运营费用;

3)降低了企业合规的风险(见如下律师观点)

(二)律师观点:降低合规风险

【律师看法】取消《内销批准证》,除了上述优点外,重要的一点是排除了企业的一个合规风险。

原相关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在获得商务部门批准后,即取得《内销批准证》后方能保税货物内销(内销货物金额小于1万或小于合同备案金额3%的除外)。但实际上,由于内销业务的不确定性,企业基本不可能提前预测准确的内销数据,如果每次销售前都去《内销批准证》,又势必会影响内销保税货物的及时交付,甚至直接影响到保税货物内销业务的开展。尤其是海关前两年开始推广先销后税,集中补税等保税货物内销便利措施后,企业往往是在保税货物内销后、海关审批前才去《内销批准证》,这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而随着《内销批准证》的取消,这个合规风险也就自然消失。

(三)存在的问题和疑问之处

    从9月1日起,开始全国范围内取消审批,且海关总署配套公告对于过渡期的填报方法,落实了政策的可执行性。

1)但各地依然面临着系统的作业调整问题,如南京关区推行的加工贸易统一平台的设置、苏州园区海关加贸系统与商务部门的一体化需要适应新的作业进行调整。

2)《生产能力证明》作为商务部加贸审批环节仅存硕果,文件要求后期"严格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新版的《生产能力证明》较旧版也有诸多新的变化,但目前商务部的相关系统仍未完成更新,后期如何管理,值得关注。

3)原企业手册申请时,通过加贸系统进行平衡分析,减少错误,报关行依据加贸系统清单输单或系统直接导入。取消后,则要求企业自制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相关单据更加准确。

政策相关: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商办贸函﹝2016﹞720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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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一诺关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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