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如何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登记需注意
申请条件: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终止纳税义务
所需材料
(一)居民企业
1.个体经营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2.单位企业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清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纳税人一份)(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
(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破产企业需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税控系统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二)非居民企业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已经提供的除外)。
3.对实行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需提供负责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出具的、税款由其统一清理的证明。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
5.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其他事项的,需提供该事项的资料
1.缴销的,需提供:《发销表》、《发领簿》。 (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 ;
2.需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需取消缴税账户的,需提供:《账户缴税功能变动表》;
(具体要求见各事项的工作指引)
(四)纳税人跨省、跨市迁移的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 份。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3.《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地点
所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
时间
0-20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审核->审批
注意事项
(一)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清理
(1)纳税人携带《领购簿》和未使用完毕的空白,连同填妥的《缴销登记表》,缴销手续。
(2)对各类需要验旧供新的,纳税人必须携带验旧进行验旧。
2.最后一期税款申报和清理期税
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必须在清理后,及时申报和清缴应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欠税。
3.其他清理事项
(1)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和有关税务证件、当年度未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务资料。
(2)非独立核算且非独立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须清税清票,但要凭其总机构出具“税款、由总机构负责清理”的证明申请注销,并缴销有关税务证件和资料。
(3)破产企业,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在缴销、清缴税款、缴销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不再进行清税检查。
(4)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对已出口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清算,并在完成清算后缴销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5)有纳税人各类资格(如税收优惠等各类税务资格)需逐一取消。
(6)完成《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
(7)完成《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8)完成纳税人的多(预)缴税款的清理。
(9)完成所有的税源风险任务。
(二)其他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有在查案件或违法违章案件的,必须结案后才能注销登记。
2.对个体“双定”户在月度中间申请注销的,当月15号后申请的,按额(含自开、代开普通和专用)与双定额比对,取高值且达到起征点的征税;当月15号前(含15号)申请的,仅额(含自开、代开普通和专用)达到起征点的征税。注销当月要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税。对在当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和普通已缴纳的税款,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要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作抵缴处理;若纳税人当月申报时,按上述税款计算方法不用征收税款的,已缴纳的税款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