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低压和高压,高压同时具备低压的操作资质,特种作业操作证先管理和核发的机构是市级以上劳动局的特种作业管理科,后来又划分到各市级以上经济发展委员会的作业管理处。现管理行政部门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特种作业操作证现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
2.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