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7年2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修改后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该规定对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的;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对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串通zuobi或者参与有组织zuobi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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