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是如何预交增值税的?
依据出租不动产的预征率的规定,主要分为5%、3%和1.5%三种情况,具体分析如下:
预征率为5%的情形: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若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预征率为3%的情形: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如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预征率为1.5%的情形: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异地出租不动产,需要在异地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