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助师、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